上用作主要和永久居住住宅的获取和/或构造的5%减少增值税率的征收。
对于5%的税率应用程序适用于与收购和/或居住的申请人作为主要和永久居留在未来10年建设2011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
根据一项立法修正案,即对增值税以降低的速率征收存在的第一个200平方米的私人住宅达275万平方米的限制不再有效。
基于该修正,5%的减少增值税率适用于第一200平方米,而其余平方米由建筑物因子确定将受到19%的标准增值税率。
折扣率基于提交的申请。
申请人需要一种特殊形式,说明该住宅将被用来作为他的主要和永久居民在提交申请。此外,申请人必须被用作他的主要和永久居民。申请必须在住宅交付之前提交。
截至2012年6月8日,合资格人士包括作为欧盟的不成员国国家的居民,只要他们将使用作为居住在共和国的主要和永久居留。财产所有权的证据。
这证明了其作为住所(电话费,供水,供电,市政或社区税的副本)的主要和永久的地方证据必须在6个月内上受益人获得占有居住之日起提交。
谁停止使用的住宅作为主要的和永久居留10年过去之前须在他停止使用之日起的三十日内通知税务人员及支付应用所产生的差量的人减少,对应于剩余的10年期间,他将不使用住所,他的主要和永久居留标准税率。
此外,根据该修正案,谁已经从选项中受益的人员在降低利率购买主要住所,可能会重新行使这项权利时,10年期间禁止该权利的是否已过期。这个申请要求是,在这10年期间并没有因为使用住宅作为居住的主要和永久的地方经过的情况下,这些人一定量之间支付给税务部门的区别正常和降低增值税税率适用的时候,家里交付或竖立。